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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琴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琴,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3行初86号原告吴琴,女,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丁旭东,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许昌浩(均受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工作人员。原告吴琴诉被告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6月9日原告吴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琴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琴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琴负担。审审 判 长  邓 敏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葛琴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