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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邢艳华与被告梁彦全、第三人宋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艳华,梁彦全,宋亚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300号原告:邢艳华,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梁彦全,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第三人:宋亚军,女,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邢艳华诉被告梁彦全、第三人宋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邢艳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邢艳华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