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邢艳华与被告梁彦全、第三人宋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艳华,梁彦全,宋亚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300号原告:邢艳华,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梁彦全,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第三人:宋亚军,女,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邢艳华诉被告梁彦全、第三人宋亚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邢艳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邢艳华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