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乌雄与钟志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乌雄,钟志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136号原告:陈乌雄(又名陈乌龙),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志团,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乌雄与被告钟志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钟志团名下财产价值限额24500元,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钟志团所有的财产价值限额2450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代)( 梁美 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