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揭勇与王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揭勇,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82号申请人:揭勇,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被申请人:王容,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申请人揭勇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容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揭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揭勇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揭勇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