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长征、陶扬与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征,陶扬,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123号原告:李长征,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韩冰,系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扬,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韩冰,系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南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被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1甲6号3门.法定代表人:高雅娴。原告李长征、陶扬与被告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征、陶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征、陶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征、陶扬负担。审判员  李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安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