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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如方与沈跃峰、李月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如方,沈跃峰,李月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3616号原告:顾如方,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跃峰,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李月琴,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顾如方诉被告沈跃峰、李月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及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7日,被告沈跃峰从农村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由原告及宋国林担保,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月琴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沈跃峰无力还款,原告代偿10万元,后两被告均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被告沈跃峰辩称,对事实无异议,但目前无力还款。被告李月琴辩称,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7日,被告沈跃峰向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洲泉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申请贷款30万元,由被告李月琴作为共同还款人,原告及宋国林作为担保人。2015年2月9日,原告、宋国林及被告沈跃峰与洲泉信用社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1日。2017年2月17日,原告作为保证人向洲泉信用社代两被告偿还10万元。2017年5月8日,农村商业银行洲泉支行出具证明对原告代偿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两被告于200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借款申请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证明、结婚证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代被告沈跃峰、李月琴归还贷款10万元,事实清楚,两被告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代偿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跃峰、李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如方代偿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跃峰、李月琴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