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89-3号申请执行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5号。法定代表人黄浩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定代表人党经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执689-2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滨路支行账号71×××71内的存款人民币3700万元整。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滨路支行账号71×××71内的存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万元整(37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震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