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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城区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3186.85元、赊销费481370.72元(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并按合同约定冲减货款和赊销费用后的赊销费用,从2016年2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赊销费用以893186.8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案件诉讼费16676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找到被执行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第三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预期收入。申请执行人陕西东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出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恢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