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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3执恢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昌艳诉马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艳,马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恢2747号申请执行人王昌艳,女,汉族,学生,住沂水县。被执行人马永伟,男,汉族,农民,住沂水县。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昌艳赔偿款25502.725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人员依法制作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先通过邮寄送达,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登报公告送达后依法将马永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进行了查控,执行人员还到沂水县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和沂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顺廷审判员  张纪法审判员  姜懿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