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庞发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庞发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9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3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806121856P。负责人张一鸣,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刚,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银行职工。被告庞发兴,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被告庞发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撤回对被告庞发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