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会兰、李光易与吴秀明、董银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会兰,李光易,吴秀明,董银德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兰,女,194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易,男,193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巴中电力公司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杨会兰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明,女,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银德,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吴秀明丈夫。上诉人杨会兰、李光易因与被上诉人吴秀明、董银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会兰、李光易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杨会兰、李光易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会兰、李光易自动���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