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泽锋、葛小琴与季小新、张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锋,葛小琴,季小新,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王泽锋,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葛小琴,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季小新,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张菊,女,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泽锋、葛小琴与被执行人季小新、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对未履行部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泽锋、葛小琴于2017���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苏061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