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司徒泳茵与梁美娟、梁建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泳茵,梁美娟,梁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司徒泳茵,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执行人:梁美娟,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梁建强,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司徒泳茵与被执行人梁美娟、梁建强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808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梁美娟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仇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