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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与罗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罗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67号。法定代表人:覃茂春,行长。被执行人:罗善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罗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7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善文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巴马瑶族自治县还款33398.18元(含案件受理费684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01元。本院已执行得款35141.51元,执行费401元(罗善文已交纳)。至此,被执行人罗善文已全部履行债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7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羡强审 判 员  赵国立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蓝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