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6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煜与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煜,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6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煜,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煜与被执行人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丽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30万元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丽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股金。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赵随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