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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6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煜与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煜,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6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煜,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煜与被执行人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丽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30万元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丽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股金。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赵随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