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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汉清与杨登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清,杨登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780号原告:周汉清,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项城市。被告:杨登权,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周汉清与被告杨登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汉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