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汉清与杨登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清,杨登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780号原告:周汉清,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项城市。被告:杨登权,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周汉清与被告杨登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汉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