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绪保、梁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绪保,梁六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25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绪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被告:梁六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绪保、梁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已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1.5元,减半收取525.75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晋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史红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