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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绪保、梁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绪保,梁六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25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平,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绪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被告:梁六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绪保、梁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已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1.5元,减半收取525.75元,由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晋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史红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