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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盛特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盛特皮革有限公司,厉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16162371T,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腾溪皮革基地。法定代表人:林圣雄,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盛特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1838-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108号第2幢48、49、50号。法定代表人:蒋眉玲。被执行人:厉林珍,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盛特皮革有限公司、厉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浙0326执6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市盛特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244301,车辆识别码LSYBCAAA9DK070068)、浙C×××××江铃牌轻型箱式货车(发动机号C4059147,车辆识别码LEFYECA22CHN25879)、被执行人厉林珍所有的浙C×××××金杯牌小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941972,车辆识别码LSYBCAAA47K040366)。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被我院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市盛特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浙C×××××江铃牌轻型箱式货车,被执行人厉林珍所有的浙C×××××金杯牌小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