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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司建永、吕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建永,吕卫,吕秋芳,泮培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76号申请人:司建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被申请人:吕卫。被申请人:吕秋芳。被申请人:泮培栋。申请人司建永与被申请人吕卫、吕秋芳、泮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司建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卫、吕秋芳、泮培栋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吕卫、吕秋芳、泮培栋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