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张明成与万少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成,万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万少云,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成与被执行人万少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