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537号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杜高银。被申请人:程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强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强的银行存款,金额20,000.00元内,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章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