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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正(绰号“卢二娃”),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小学文化,务工,住高县。因盗窃于2009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正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卢正伙同孙华、杨新春(二人均已判决)、杨林洪、谢伟等人(均另案处理)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东河塘路220号“新碶螺帽五金厂”,窃得被害人贺某的铜法兰成品6袋(每袋1000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800元。2017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卢正在台州市路桥区客运中心被民警抓获。另查明,同案犯谢某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贺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正主动退赔被害人贺某损失人民币28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贺某的陈述,同案犯孙某、杨某1、杨某2、谢某、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正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当庭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