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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寿光市龙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寿光市龙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寿光市龙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2173411-X。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市龙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执行人寿光市龙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厂区南侧、东侧存放污泥及蚯蚓粪,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渗漏,影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作出了寿环罚字(2016)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寿光市龙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寿光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本院审查认定,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寿光市龙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寿环罚字(2016)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寿环罚字(2016)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寿环罚字(2016)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寿光市龙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万元及加处罚款。逾期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