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丽华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651号原告:吴丽华,女,1973年5月7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恒大绿洲4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孙金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华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吴丽华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