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财保12号申请人:王某,男,农民,蒙古族,电话:137XX****XX.被申请人:徐某,男,满族,退休,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的工资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的工资15万元(账号为:×××)。期限为2017年6月9日-2018年6月9日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周显峰审 判 员 庄瑞新人民陪审员 张宝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