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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伟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伟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22号原告:伟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肖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