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伟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伟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22号原告:伟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肖某,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