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谷全臣与王柳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全臣,王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100号申请人:谷全臣,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满仓,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信息科副科长,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王柳春,女,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谷全臣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柳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公司的银行存款134.82万元,并已提供现金8万元及谷满仓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谷全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柳春名下存款134.82万元;二、查封谷满仓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