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娟、沈吴华等与朱爱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娟,沈吴华,沈建平,陈桂芳,朱爱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3142号申请执行人:吴娟,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沈吴华,女,1999年6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沈建平,男,194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桂芳,女,1948年6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爱余,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吴娟、沈吴华、沈建平、陈桂芳与被执行人朱爱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