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祁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祁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377号原告马某,男,34岁,1982年4月2日,联系方式:159XX****XX被告祁某,男,30岁,1986年2月8日,联系方式:158XX****XX被告刘某,女,29岁,1987年6月7日,联系方式:150XX****XX马某诉祁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岩(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被告祁某、刘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新龙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