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武晓霞、冯亚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霞,冯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54号申请执行人武晓霞,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冯亚军,女,1972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9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冯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亚军在收到执行通知的三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亚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冯亚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