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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贪污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22号罪犯杨柳,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金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杨柳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该罪犯的原犯罪情节及生效裁判文书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