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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施国疆诉宋绪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疆,宋绪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898号原告:施国疆,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阿勒苏市报社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艳(夫妻关系),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宋绪功,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副食集团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施国疆诉被告宋绪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国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国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675元),由原告施国疆负担,退还原告2650元。审判员  荣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莉速录员  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