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杰、杜雪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杜雪玲,陈冬,曹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83号申请执行人高杰,女,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骆广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杜雪玲,女,汉族,1979年10月0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陈冬,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曹端营,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雪玲、陈冬、曹端营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7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