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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蔡全礼与蔡万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全礼,蔡万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64号原告:蔡全礼,男,194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万山,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原告蔡全礼与被告蔡万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蔡全礼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全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全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全礼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