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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旺与孙新明、刘明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旺,孙新明,刘明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332号原告:曹旺,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营,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新明,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五寨县。被告:刘明鑫,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旺与被告孙新明、刘明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曹旺负担。审 判 长  魏树军代理审判员  韩耀祖人民陪审员  卢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