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杜可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可,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887号原告:杜可,女,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万和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告杜可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可、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杜可工资33,40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30日,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杜可工资款33,4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杜可的诉讼请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杜可系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劳务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向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索要职工工资而出具的不符合事实的手续,故请求驳回杜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杜可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在工作期间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杜可工资款共计33,400.00元,并出具了安达市万尊物业有限公司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名单载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包括杜可在内等职工的工资金额,并认可杜可等职工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本院认为,杜可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可以证实,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杜可在该单位工作及拖欠工资款33,400.00元的事实。故杜可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资款33,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杜可工资款33,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孟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