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与隆英(金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隆英(金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865号原告: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英(金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亿晶路222号。法定代表人:何侨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隆英(金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平文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