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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思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思光,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永城市公安局陈官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思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因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思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思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的时风牌三轮汽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集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158号路灯东1.5米处时,刹车减速致乘坐人张某1自车上掉下摔伤,于同年11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思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思光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谢某、郭某1、刘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思光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事故责任认定书;案发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思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思光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思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工地上未注册的时风牌三轮改装座位汽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集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158号路灯东1.5米处时,刹车减速致乘坐人张某1自车上不慎摔下,头部着地致伤。同年11月8日,张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刘思光无证驾驶未注册的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改装的座椅人为增加了座椅宽度,改装座椅无防护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刘思光在驾驶的三轮汽车驾驶室不能载有其他乘坐人员的情况下,让张某1坐在其旁边无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座椅上在道路上行驶,在刹车减速时致使张某1从座椅上掉下摔伤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刘思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载客,刘思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思光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查,事故发生后,刘思光自动投案,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并对现场进行了指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思光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证明:刘思光出生于1950年5月17日,无违法犯罪前科,无机动车驾驶证,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2.被害人张某1的户籍信息、永煤集团职工总医院居民死因报告卡,证明:被害人张某1出生于1950年3月1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相山区渠沟镇张集村路,现场遗留血迹一处;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三轮车的具体情况。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淮)公(死因)鉴字[2016]172号鉴定意见,证明:死者脑挫伤、额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枕部皮下血肿,张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5.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思光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思光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属于三轮汽车类别,即属于机动车范畴;该三轮车的安全性能不符合《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安全技术要求》(GB18320-2008)标准要求。6.淮公交认字[2016]第001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刘思光无证驾驶未注册的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改装的座椅人为增加了座椅宽度,改装座椅无防护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刘思光在驾驶的三轮汽车驾驶室不能载有其他乘坐人员的情况下,让张某1坐在其旁边无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座椅上在道路上行驶,在刹车减速时致使张某1从座椅上掉下摔伤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刘思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载客,刘思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7.刘思光归案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思光案发当日即配合调查,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2016年12月19日刘思光同报案人张某3一起到二大队接受处理。8.被害人张某1的儿子张某3出具的谅解书及赔偿协议,证明:刘思光及工地负责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表示对刘思光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刘思光从宽处理。2016年12月12日刘思光、郭某2与张某3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1损失23万元,先支付10万元,余款在尸体火化、张某3递交谅解书等后1个月内付清。9.证人谢某证言,证明:那天下午1、2点左右,郭建设开车带着其从张集的陈官庄从东向西行驶至张集西头,其看到一个老头趴在路中间,其就停下车,看到刘思光路边站着,旁边有一辆机动三轮车,其就问刘思光怎么回事,刘思光说这个老头从车上掉下来了,其知道这个人姓张,叫什么不知道,郭建设知道,他们都是一个村的,这个老头头部、地上有血、鼻子也流血,其就赶紧把这个人抬上郭建设的车到陈官庄的卫生院,简单处理一下,其就回家了,郭建设开车就拉着伤者到永城城里去。10.证人郭某1证言,证明:刘思光和张某1都是其工地聘用的工人,从事建筑工作。2016年11月6号下午,刘思光驾驶机动三轮车载着张某1在淮北市张集村西头,出事以后其哥郭建设正好从出事地点经过,看到出事了,就给其打电话,然后开车拉着张某1从陈官庄接着其,就到医院去了。刘思光开三轮车到张集村去拉瓦,上午刘思光开车带张某1去张集村拉瓦,中午吃过饭他们两个到其家问下午还去张集村拉瓦吗,其给他们讲明天有雨,不要拉了,刘思光一听不要,就不愿意去了,张某1非要去,因为下午去拉了就算一天的工,但后来他们去拉其就不知道了,刘思光开车带张某1走了。刘思光开的是其的车,工地上用的,时风牌三轮车,买了好几年了,没有入户,也没有买保险。这辆车驾驶员不固定,需要用车谁开都行。其不知道刘思光没有驾驶证。其问过,他说以前有过证,没有审过。郭建设下午2点多给其打电话,其到神火医院拍好片子下午3点多点。其问刘思光,刘思光说开车走到路口减速时,张某1一歪,就摔下车了,到医院血压有一百七八。刘思光说张某1过了往张集村去的桥头就不大说话了。1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号下午2点左右,郭建设开车带着其和谢某从淮北回陈官庄,行驶至张集子西边,听到谢某说前方有个车祸,郭建设就停下车了,看到郭建设同村的人刘思光站着路中间,地上躺个人,一辆机动三轮车停放在躺在地上的人北边几米处,郭建设下车一看,躺在地上的人是老张,之后郭建设开车把老张送到永城去了,期间其就下车回去了。12.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前几天一天下午两点多钟,其在门口下棋,听到哐当一声,跑过去看到一个老年人躺在地上,头部流了好多血,一辆机动三轮车停在路北侧,开三轮车的男人是个年龄大的男人,该男子说伤的人是跟他一起的,从车上掉下来的,之后伤者就被送去救治了。13.被告人刘思光供述,证明:2016年11月6号两点半左右,其驾驶老板的机动三轮车和工友张某1一起到张集子去拉瓦,张某1坐在其左侧,行驶到郭玉村东边三百多米处前方有一个路口,其就刹车减速,张某1从车左侧掉下来,头部摔伤,老板的哥郭建设路过,开车把张某1拉到医院,其开着车跟着,张某1被送到医院,在医院没抢救过来就去世了,其没有办理过驾驶证。行驶到郭王庄东边三百多米处的地方,前方是一个路口,其点刹车减速,坐在其左侧的同村工友张某1从座位上掉落到路上,头部摔伤,鼻子出血。这时,路口南边走过来两个人,其向他们借手机叫救护车,其中一个人拿出手机还没有来得及打电话,郭建设开车经过,一看出事了,就开车将张某1拉走,其也开着三轮车跟着,直接把张某1送到火神庙医院。昨天因为伤重没有抢救过来去世了,今天是张某1的家人让其到交警队说明情况。案发时其开的车,该车中速二挡,最高速三挡,具体车速不知道是多少。张某1什么原因摔下来的不知道,正走着张某1一歪掉下去了,当时路过一个小路口,其就刹车减一下速,张某1就掉下来了。路上没有其他车,在路口南边有两个行人,车上没有安全带,张某1摔下来时车辆没有颠簸,其没有驾驶证,其驾驶的是老板郭某2的车,郭某2让其开车带张某1去张集拉瓦,没到地方就出事了,其和张某1都是打工的。其驾驶的三轮车没有户,车上没有牌照。郭某2没有问过其有没有驾驶证,三轮车没有驾驶室。车是旧车,车况不好,刹车也不灵,慢很了才能刹住车,主要在工地上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思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改装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思光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思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思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中杰代理审判员  王 森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