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天清与被执行人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清,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475号申请执行人陈天清,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陈天清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37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明华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限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计人民币1400元,由陈勇负担1000元。因陈勇未履行判决判令的义务,陈天清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实际居住地不详,无法其查找下落,其名下没有房产和车辆。截止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陈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尧化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御道街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淳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门支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等5家银行的所有存款累计不足100元,除存款余额不足1元的账户外,其余账户本院均予以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18年6月13日,期满后申请要继续冻结的,可在冻结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2017年6月2日,本院前往建邺区艺苑村70号拘传陈勇,查明该地址有两处相同的70号门牌,其中之一系饭店和旅馆,另一处为居民楼,但被执行人是否在此居住,情况不明。执行人员当场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未接电话,执行人员撤离上述地点。2016年9月26日,本院将执行人陈勇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存款及车辆,其本人亦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释明,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