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申请王某、刘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