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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显伦申请执行代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显伦,代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肖显伦,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代可富,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肖显伦与被执行人代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足法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可富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肖显伦损失7万元的义务,申请人肖显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代可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代可富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代可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经“点对点”和“总对总”查找,发现被执行人代可富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地产、无证券股票、无船舶等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未发现代可富的现有住所及下落情况。同时申请人肖显伦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肖显伦后,其自愿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肖显伦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行为,是其对权利自由行使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显伦与被执行人代可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渝0111执恢13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