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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李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750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海滨新区海滨大道南11号金碧海景花园商住小区D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黄启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清,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李宏,女,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御景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古智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丽云罗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