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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骆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周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335号原告:骆某。被告:周某。原告骆某与被告周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某负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梁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