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沛龙、袁海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沛龙,袁海东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沛龙,别名李荣健,男,1970年9月20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担任上海奥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袁海东,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捕前担任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沛龙、袁海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豫03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沛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认定被告人袁海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沛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漪审判员 赵大地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史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