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伟业与陈轩、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业,陈轩,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766号原告:李伟业,男,1996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轩,男,约25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飞,男,约27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伟业诉被告陈轩、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业诉称:被告陈轩于2015年8月28日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按月息3分计付利息,被告张飞予以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借故推脱至今未还。诉请判令被告陈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张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中书写的二被告住址不详,按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经依法释明,原告仍未能提供二被告确切住所及身份信息,又不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伟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退还原告李伟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