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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6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华与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6980号原告:刘华,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401B、402B、403B。法定代表人:刘淑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梅,北京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华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美联公司)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华、被告环球美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2、要求被告退还学费8624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学习合同,但2016年5月份,被告搬离学习地。经双方多次协商,原、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协商一致,被告承诺最迟2017年1月1日双井校区重新开业运营,如开业逾期,被告承诺2017年1月31日前退还原告剩余学费8624元。但之后双井校区未能如约开业,被告东直门校区也人去楼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环球美联公司辩称,双井校区因地铁改造施工于2016年关停,至今未能重新开业。但因被告无法核实原告起诉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30日,原告和被告的海淀分公司签署《环球美联英语课程注册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英语培训服务,期限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合同履行点为被告的双井校区。后因双井校区无法正常办公,2016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双井校区搬迁解决方案》,约定被告承诺在双井商圈范围内中心开设分校,并保证开设的分校最迟于2017年1月1日前开业运营,如不能开设分校或分校开业时间逾期的,被告承诺退还原告剩余学费8624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井小区截止本案法庭调查结束未能正常营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双井校区搬迁解决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能依约于2017年1月1日前重新开设分校并正常运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依约退还剩余学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华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二、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刘华服务费八千六百二十四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