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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振、姜微微等100人与于妍玲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姜微微,于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75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姜微微等100人。诉讼代表人:赵振。诉讼代表人:姜微微。被执行人:于妍玲。申请执行人赵振、姜微微等100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于妍玲所有的房屋,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妍玲所有的房屋,坐落于绿园区青石路9号,丘地号:6-29/17-65(606),权力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55213号,建筑面积为107.72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于妍玲所有的,坐落于景阳大路以南御景名家6[幢]703号房,丘地号:4-100/133-7-3(703),权力证号:5060268579,建筑面积为153.29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检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侯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