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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洪江与章李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江,章李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463号原告:周洪江,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荣(特别授权),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李郝,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周洪江诉被告章李郝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周洪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洪江撤诉。本案受理费979.00元,减半收取计489.50元,由原告周洪江负担。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饶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