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袁婷婷与被告方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婷婷,方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782号原告:袁婷婷,女,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方劲松,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袁婷婷诉被告方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劲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婷婷诉称:被告方劲松经营足疗店,我在足疗店上班。2016年8月29日,被告以需偿还欠他人款等为由向我借款,我先后通过信用卡刷了10000元,银行卡三次转账各20000元、15000元、20000元给被告使用。此后被告又向我借钱,以投资为由让我入股,我没有同意,被告就对我有意见,我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绝归还,我和我丈夫报警,当着警方面被告还了20000元,并答应10月31日前还清余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但被告在打了欠条后就失踪了,将我电话和微信拉黑,现无法联系上被告。故诉请判令被告方劲松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45000元。被告方劲松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婷婷称被告方劲松以需偿还欠他人款等为由向原告借款使用,原告通过信用卡透支刷卡、银行转账等方式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6500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原告20000元。现原告持有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就尚欠原告款45000元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欠条今欠袁婷婷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还款时间2016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方劲松2016.9.28”。因上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根据到庭的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在本案中,原告袁婷婷持有被告方劲松出具的载明金额为45000元的欠条向被告主张债权,本院确认原告持有的欠条作为证据使用,因而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对所欠原告款45000元负有清偿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劲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袁婷婷款人民币45000元。案件受理费976元,由被告方劲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王月香人民陪审员 沈务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戴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