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玉华、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华,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19号申请人:刘玉华,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东郊邯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玉华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财产由被申请人邢台中棉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玉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石秋月 关注公众号“”